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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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兴环科园分公司 浙江天能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兴环科园分公司和浙江天能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二、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兴环科园分公司和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浙江天能电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5.5万元,支付违约金7.65万元,合计33.1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兴环科园分公司和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案涉设备。 四、驳回浙江天能电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7.5元,由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兴环科园分公司和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36元,浙江天能电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