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谷城奥西达钢构有限公司 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8)鄂0302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谷城奥西达钢构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