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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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松木业有限公司 广西茂诚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茂诚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尚欠原告南宁市兴松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40%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宁市兴松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南宁市兴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768元,被告广西茂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9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