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宝航贸易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跃凯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宝航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中跃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3498.09元; 二、被告广西宝航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中跃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截止2019年7月13日的违约金应89048.3元,此后的违约金应以763498.0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三、被告***对被告广西宝航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8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中跃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549元,被告广西宝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