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百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广西百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原告***、***申请办理位于南宁市房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结后十五日内将该证书向原告***、***交付;

二、被告广西百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按每日5元计算,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受理被告广西百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原告***、***申请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百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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