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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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163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1632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163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沈阳南塔鞋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沈阳市百节水源热泵有限公司工程款元4758011.4元; 四、变更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163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沈阳南塔鞋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沈阳市百节水源热泵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迟延给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758011.4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900元,由沈阳南塔鞋城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435元,由沈阳市百节水源热泵有限公司负担13465元;反诉费9800元,由沈阳市百节水源热泵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沈阳南塔鞋城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南塔鞋城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费99700元,由沈阳南塔鞋城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9700元,由沈阳市百节水源热泵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867元,由沈阳市百节水源热泵有限公司负担40147元,由沈阳南塔鞋城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7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