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三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沈阳维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9)浙0421民初48号民事判决; 二、沈阳维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浙江三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价款64384.5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4384.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对沈阳维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浙江三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767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87元,由浙江三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14元,由沈阳维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元,由沈阳维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