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纵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误工费56,196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74,6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父亲牟青永生活费2,696.75元,被扶养人母亲杨玉枝生活费2,157.40元,合计135,091.15元(已扣减***支付的6,393元); 二、被告沈阳纵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30元(原告预交),鉴定费1,000元,合计4,030元,由被告***、沈阳纵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