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纵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误工费56,196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74,6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父亲牟青永生活费2,696.75元,被扶养人母亲杨玉枝生活费2,157.40元,合计135,091.15元(已扣减***支付的6,393元);

二、被告沈阳纵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30元(原告预交),鉴定费1,000元,合计4,030元,由被告***、沈阳纵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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