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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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谦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支付收益补偿金200341877.79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1.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以211820641.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2.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200341877.7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二、被告上海谦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万元。 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谦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谦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权,对被告华仪集团公司持有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权(质权登记编号:A1601738458)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5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8509元,由被告谦泰公司、华仪集团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