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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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姚志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33年5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健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侯友林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4.0030581亿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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