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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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青岛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2民初12831号之一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被告:青岛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超,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青岛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峰 审判员贺冬青 审判员黄玲 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曹思宇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