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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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得力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市得力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货款86616元及以866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自2018年7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无锡市得力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455144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被告无锡市得力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不能开具的,则赔偿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税项损失52361.7元; 三、被告无锡市得力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无锡市得力手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给付和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4元,减半收取992元,由被告无锡市得力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用原告起诉时已垫付,由被告待执行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8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