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沈阳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辽0181民初710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沈阳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云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沈阳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我与被告签订的意向认购单合法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为我办理房产登记和不动产权证书。事实和理由:我于2010年9月9日在被告开发建设的上城小区购买房产一套,地址:新民市铁北上城小区**222,建筑面积为114.71平方米,单价为1,751.86元,总价为200,955.50元,当天签订商品房意向认购单并交付全款,收款后被告为我开具了收款收据。我于2012年7月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居住至今。我多次找被告给我办理房证,不是找不到人就推脱不给办,为维护我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我办理不动产证。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沈阳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认可双方签订的《“云洲上城”意向认购单》合法有效。 二、被告沈阳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新民市云州上城11栋2单元2层2号,建筑面积为114.71平方米的楼房的房产登记和不动产权证书。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314.00元,减半收取为2,157.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东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孙 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