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雨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签订的《绿地香港·西水东项目之EM7酒吧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1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无锡市梁溪区西水东商业街项目内177-20号商铺并将该商铺返还给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无锡市梁溪区西水东商业街项目内177-20号商铺租金49367.50元、物业费38968.55元、水电费138623.40元、装修期优惠租金242195元、房屋占有使用费399344.40元、逾期交房物业费62506.20元,合计931005.05元。 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还商铺违约金(以10.50元/日/平方米为标准,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商铺之日止)、逾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工商注册地址实际迁出之日止,按照10.50元/日/平方米计算)、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以4936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逾期支付物业费违约金(以38968.5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逾期支付水电费违约金(以138623.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万元。 六、驳回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5元(已由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元,由***负担665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给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