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东宝办公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同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中德高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波中德高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东宝办公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000元,并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原告货款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4360元,由被告宁波中德高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36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银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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