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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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欣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700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契税246072.28元、印花税4306.30元、专项维修基金103614元、工本费1650元、代办费900元,合计356542.58元,并以356542.58元为基数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自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43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户名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