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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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2125.04元、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2992.64元、透支利息77.57元、还款违约金320.01元(计算至2020年5月17日)及从2020年5月18日起至透支款本金还清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透支利息、还款违约金,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二、如被告***、***不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有权以被告***名下车辆(车架号为LVZA53P98JC074931,发动机号为18084252,车牌号为赣B×××××)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透支利息、还款违约金计算至抵押物变价日止; 三、被告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0元,由被告***、***、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