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三门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07906.03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9476.51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9476.51元。

以上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20元,由原告***负担12420元,被告***负担8760元,***负担2920元,***负担2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寄出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收款人: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省沧州市农行北环支行,帐号:50×××85),并将上诉状和交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邮寄我院,逾期不交费的视为不再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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