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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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三门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07906.03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9476.51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9476.51元。 以上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20元,由原告***负担12420元,被告***负担8760元,***负担2920元,***负担2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寄出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收款人: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省沧州市农行北环支行,帐号:50×××85),并将上诉状和交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邮寄我院,逾期不交费的视为不再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