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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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3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利辛县亨达客运有限公司施救费1000元、驳回利辛县亨达客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3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赔偿利辛县亨达客运有限公司停运损失及评估费207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48元,由上诉人利辛县亨达客运有限公司负担348元,***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