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瑞利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中财德普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超化煤矿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超化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瑞利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各项资产损失11152511.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15元,鉴定费60000元,由被告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超化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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