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福瑞地热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2民初63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2民初63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原告沈阳市福瑞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已付工程款等额工程款发票。 四、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819元,由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由沈阳市福瑞地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