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华营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秦达鑫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1民初4446号之一

原告:宁波华营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1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宏远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冯玉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龙,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秦达鑫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Q2EAB5W)。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1711室。

法定代表人:冯小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辉,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华营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秦达鑫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2019年3月5日,原告宁波华营能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宁波华营能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138元,减半收取7569元,由原告宁波华营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吴军

人民陪审员胡赛珍

人民陪审员徐春燕

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吴萧煜

裁判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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