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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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30000元; 二、被告青海驰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1539785.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