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阳神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南阳市绿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南阳神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00元本金及截止2020年2月27日利息848825.89元,逾期利息(罚息)85732.5元,合计3848825.89元。并根据合同约定清偿本息实际还清日止的所有利息。 二、被告南阳市绿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96元,由被告南阳神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阳市绿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