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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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龙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高新人民医院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太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85192.85元,在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拖车费、保管费、修理费共2000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修理费与后续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124178.62元。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与***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8.5元,由原告***承担53.5元,被告***与***承担2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