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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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新民市住宅楼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案件受理费5,233.00元,减半收取2,616.50由被告沈阳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