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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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 廊坊开发区新洲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开发区浩梽科技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浩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偿还借款1000万元,并以1000万元为基数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本金余额1000万元×执行利率8.526%/360×计息天数);罚息、复利均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罚息=本金余额1000万元×罚息利率12.789%/360×计息天数;复利=欠息余额×罚息利率12.789%/360×计息天数); 二、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廊坊市新华路15号(1-3层)廊字第201313021号房屋和廊坊市新华路15号(1-3层)廊国用(2013)第03061号土地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1000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廊坊开发区浩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新洲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支付诉讼代理费47169.81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1064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浩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新洲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