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宝龙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36923.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25516.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计474元,鉴定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564元,被告广东宝龙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710元。

以上款项,与被告***已赔偿的20000元品兑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42439.85元,向被告***支付20000元;被告广东宝龙汽车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171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万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万安县支行,账号:36×××23-000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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