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沧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沧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并自2018年4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被告重庆沧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40元(原告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重庆沧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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