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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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滨州市惠德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东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3民初468号之二 原告:滨州市惠德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文亮,经理。 被告:河北省东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治河,董事长。 滨州市惠德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东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2020年6月23日,原告滨州市惠德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滨州市惠德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滨州市惠德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润升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方蕊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