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市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81民初1467号 原告:新乡市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由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刚、丁凯强(实习),系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向原告新乡市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述通知书载明原告需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自动撤回起诉。现已逾七日,原告仍未依法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新乡市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袁培海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永鑫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