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安海川建筑钢构有限公司 吉安市江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安市江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吉安海川建筑钢构有限公司工程款3089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债务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吉安海川建筑钢构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被告吉安市江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负担28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