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安市创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营销分公司 泰和县洪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安市创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泰和县洪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元; 二、被告吉安市创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存放在原告泰和县洪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车架号为7408592红色江淮新能源车的购车款44600元,同时原告泰和县洪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车架号为7408592红色江淮新能源车返还给被告吉安市创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泰和县洪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计710元,由被告吉安市创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