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安市创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营销分公司
泰和县洪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安市创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泰和县洪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元;

二、被告吉安市创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存放在原告泰和县洪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车架号为7408592红色江淮新能源车的购车款44600元,同时原告泰和县洪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车架号为7408592红色江淮新能源车返还给被告吉安市创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泰和县洪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计710元,由被告吉安市创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