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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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佳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佳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周晓芬、张平川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透支本金72481.36元、截至2017年6月22日的利息20953.7元、分期手续费4913.28元、滞纳金2361.04元; 二、被告重庆佳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周晓芬、张平川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随本清),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重庆佳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周晓芬、张平川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垫付(2017)渝0105民初5559号案件的受理费2148元; 四、被告重庆佳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周晓芬、张平川因迟延履行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迟延(2017)渝0105民初5559号判决书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五、被告重庆佳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律师服务费112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9.54元,由被告重庆佳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