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重庆万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隆生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隆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万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租金20079032元; 二、被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万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11月18日欠付的逾期利息3736435.1元,及以欠付租金200790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欠付租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万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20000元; 四、原告重庆万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在被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就被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为:被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石盘河片区A01的土地,房地产权证号为:201D房地证2009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渝(2017)渝北区不动产证明第000785683号); 五、原告重庆万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在被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所持有的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40%的质押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对被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中所负的给付义务向原告重庆万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重庆万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799.19元,由原告重庆万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0462.02元,由被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2377.17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