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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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北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清偿代偿款3225205.47元; 二、被告重庆市北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两者之和以3225205.47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 三、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由被告***、***、***、重庆君朋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00元,由被告重庆市北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君朋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