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门峡市烟草大厦 三门峡都亭驿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门峡都亭驿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三门峡烟草大厦支付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共计2205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3%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租金,按照月租金185000元支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三门峡烟草大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980元,由被告三门峡都亭驿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