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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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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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引领养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六乙畜禽专业合作社、重庆浚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多能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支付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6454666.67元,连带支付代偿款600万元从2018年4月27日起、代偿款454666.67元从2018年4月28日起分别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已包含违约金在内);并连带支付律师服务费2000元。 二、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XXXX(产权证号:303房地证2010字第XXXX)房产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6983元,由重庆引领养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六乙畜禽专业合作社、重庆浚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多能农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