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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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望花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50000元及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计算,被告已付784.34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抚顺盛世肥业制造有限公司、抚顺山野农产品配送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抚顺望花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抚顺盛世肥业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肥料大造粒生产线4条、脉冲带式除尘器2台、配料小灶粒生产线1条、混配生产线1条、箱式变电站2台、电力变压器1套、低压开关柜2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86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抚顺盛世肥业制造有限公司、抚顺山野农产品配送连锁有限公司、***连带承担,随上述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