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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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荟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13614.4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未支付代偿款为基数,从2018年9月7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对被告***所有位于合川区合阳办涪滨路1000号2幢20-3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分别持有的重庆市荟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80%、20%的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重庆市荟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苗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以编号为0231620170040《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抵押物概况为准); 五、被告***、***、***、***、重庆市荟福农业发展合作社对被告重庆市荟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26.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9026.35元,由被告重庆市荟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荟福农业发展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