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壁市隆盛电子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 鹤壁市申氏铸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德曼斯金车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壁市申氏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借款本金5400000元及截至2019年7月20日的利息3543942.38元,并自2019年7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鹤壁市隆盛电子有限公司、河南省德曼斯金车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08元,由被告鹤壁市申氏铸业有限公司、鹤壁市隆盛电子有限公司、河南省德曼斯金车轮有限公司、***、***负担。暂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