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借款本金298900元,并给付自借款之日起至确定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相应借款利息及罚息(按双方约定利率及罚息利率计算,应扣除已支付利息6992.5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4元,保全费234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81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