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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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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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大信科技经济发展公司、***对(2018)京0117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千龙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76‰的标准,从2005年4月15日计算至2006年11月15日)、逾期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488‰的标准,从2006年11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及复利向原告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北京大信科技经济发展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送达起诉书及判决书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均由被告北京大信科技经济发展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鹰潭金蝉君汇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负担(已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