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东唯郡置业有限公司
凤城唯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凤城爱琴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丹东唯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30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东唯郡置业有限公司租金37440元、违约金28080元,合计6552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诉讼保全保险费350元;

四、驳回原告丹东唯郡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0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丹东唯郡置业有限公司承担887元,被告***承担2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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