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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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丹东唯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30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东唯郡置业有限公司租金37440元、违约金28080元,合计6552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诉讼保全保险费350元; 四、驳回原告丹东唯郡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0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丹东唯郡置业有限公司承担887元,被告***承担2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