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鄂9006民初66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平、童庆龄,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住***。

代表人:王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2日14时15分许,***驾驶鄂N×××××轻型仓栅式货车沿24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天门市岳口工业园地段时,撞向***驾驶的鄂R×××××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导致两车侧翻受损,***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驾驶的车辆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事故双方当事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辩称,同意赔偿***车损费、施救费、医疗费共计43200元,扣除已支付的32000元,还需支付11200元;其在支付上述款项后,***应在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扣押。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费共计500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在本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05元。

被告***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2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2000元,还应支付11200元。

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剩余11200元赔偿款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鄂N×××××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治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利波

书记员陈鹏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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