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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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联锦石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联锦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37726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7年4月7日起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联锦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150元(已由原告预交),反诉受理费11400元,(已由被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2710元,被告负担76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3-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