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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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晋城市源泽工贸有限公司汇票款50万元和利息(以汇票金额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2019年1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02.08元,由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