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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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大雷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03民终1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玲,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大雷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美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晓璐,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和,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大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3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称,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总价64万元,包括检测系统产品、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和税金,合肥大雷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技术培训等,且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仅欠货款几万元,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口头协议互不追究责任;3.顺捷公司已经进行合法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合意,双方无债务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共支付合肥大雷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72万元,其中8.86万元于2020年6月18日前给付,余款8.86万元于2020年8月18日前给付。如***、***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中的任何一笔,则***、***给付合肥大雷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72万元及违约金(其中以13.7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21日,以17.7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日0.5‰的标准计算)。 二、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本案纠纷即全部处理完毕。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714元,减半收取28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14元,减半收取2857元,均由***、***负担。 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吴公礼 审判员 胡松涛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红艳 书记员蔡轶男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