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
慈利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
合肥天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
湘西龙腾车辆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肥东县嘉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合肥天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涉案道路交通事故所受车损费用、停运损失、勘察、施救、拖车等损失和交通费、鉴定费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赔偿183022.4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赔偿74740.8元,被告***赔偿48600元,被告***赔偿3800元;被告***不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二、被告慈利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三、皖A×××××(皖A×××××)残值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共同所有;

四、驳回原告合肥天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执行的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2.45元,由原告合肥天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76.22元,被告***负担4350.89元,被告***负担147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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