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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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敦豪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大市场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敦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大连煜坤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初337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 负责人:夏立国,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大连煜坤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大市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淑梅。 被告:大连敦豪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生。 被告:大连敦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维东。 被告: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洪川。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大连煜坤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大市场有限公司、大连敦豪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敦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阎妍 审判员王家永 审判员毕春燕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姜珊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